各投标人:
质疑一: “第三章评分办法3.2.1(2)技术部分(B):带▲参数响应需提供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,其中检测报告要求签发日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,检测委托人为比选申请人。(原件备查)”。我司认为不合理,原因如下:(1)检测是针对某一批量产品,采用计数抽样或百分比抽样,因此,检测结论对该批量产品有效。对于送样的检测报告,只要产品设计,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元部件没有变化,检测结果就应有效,所以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;(2)该条款限定的检测报告签发日期进行了限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条第八款规定: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;(八)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。对特定供应商存在有明显倾向性,明显有悖于公平竞争、公正及诚实守信原则。应修改为:带▲参数响应需提供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,提供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,检测委托人为比选申请人。
答:同意修改为:带▲参数响应需提供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,提供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,检测委托人为比选申请人。
质疑二: “第三章评分办法3.2.1(3)商务部分(C):2、比选申请人具有绿色供应链评价认证证书得1分 ”。我司认为不合理,原因如下:(1)该证书属于欧盟体系认证,而我国制定并发布绿色供应链相关标准是GB/T33635-2017;(2)本次护理基础设施招标项目清单中并未涉及对欧盟的出口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条规定,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、对特定供应商存在有明显倾向性,明显有悖于公平竞争、公正及诚实守信原则。应修改为:比选申请人具有GB/T33635-2017《绿色制造制造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导则》认证证书得1分。
答:按招标文件执行。
质疑三:“第三章评分办法3.2.1(3)商务部分(C):4、比选申请人具有GB/T 23794-2015《企业信用评价指标》AAA评价,符合要求得2分;”我司认为不合理,原因如下:(1)该评价是由中国企业评价协会设立的行业协会资质,并不具备强制性、广泛性和行业准入性;(2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、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第87号令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中《政府采购负责清单》等法律法规;清单中第14条明确要求“中国AAA级“重质量守信用”“重合同守信用”“重服务守信用”企业认证”为禁止设置项目。该条款明显有悖于公平竞争、公正及诚实守信原则应给予删除。
答:本项目为竞争性比选,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,此条按招标文件执行。
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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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3月1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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